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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主要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1〕5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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