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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328号公告,此项公告是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修改后的《指南》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在此后申请的专利将会以该专利审查指南为审查原则判断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标准。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最大的亮点在于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专利申请人及发明人的良性互动,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进一步明确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对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加以明确,再次分案申请应为原申请人,发明人应当是原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部分成员。并且在提交分案申请中对申请材料予以简化,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分案申请成本。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完善对创造性“三步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查员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要求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对背景技术整体状况、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同时加强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审查员的主观随意性。
这一变化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专利审查员的权利加以限制,提高了审查员的专业要求,在最大程度上对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予以客观评价,提高专利申请的准确性。
规范了在新的市场下出现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指南》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放宽了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弱化了图形用户界面与最终产品的联系,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针对新事物的出现,审查标准也在不断完善,顺应市场的需求,尽可能的在新领域对新技术的出现予以专利审查,提高专利技术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中对检索资料的资料和类型加以更为明确的规定和完善,明确规定审查员的检索对象为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其中,专利文献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检索工具及手册等等。并对特殊的专利检索也加以规定。
检索途径的明确更好的为发明人提供可供参照的标准,避免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更为客观的标准,对预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可授权性有一个全面的预测,降低专利申请的成本。同时,专利检索途径的明确也便于大众有更多的渠道了解国内外专利在某领域的最新进展,针对新技术的研发提供好的启示和方向。
针对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放宽了对电话讨论时机、内容范围、启动主体等的限制,并增加了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的讨论方式,放宽了对审查员讨论内容的强制性要求。
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审查员和申请人互动的途径和方式,在最大程度上对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予以理解,避免了文字固有的局限性。这一规定既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专利申请过程参与全民性的体现。
特别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审查标准加以修改,揽括了“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技术”。针对愈加成熟的新技术,在能够将该领域专利技术固有的缺陷予以克服,很好的平衡了科技和伦理这两个领域,对这一专利技术的承认是回应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主体对相关技术专利保护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在这一领域亟需突破的短板的要求,是全社会最大利益的体现。
对专利申请审查顺序进行相应的修改,优先审查程序和延迟审查程序进一步细化,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类型扩展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延迟审查则对提出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的期限依申请人请求可以为1年、2年或3年。
以上是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最重要的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修改是审视我国从个体到国家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的重视程度。从修改提议、征稿,并经过众多专家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到最后的施行。
最为突出的要点在于双方主体或者是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对专利申请人赋予了更多的知情权和意见反馈权,对专利审查人员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完善,更好激发了社会创造性的发挥,为法律的出台和社会对知识的重视以及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营造了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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