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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具有告诫,教导的意思。训诫,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或者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那么,训诫到底是一种什么措施,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今天我们来一起探讨。
从诉讼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由此可见,训诫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庭审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对其违反程序后的一种批评教育。这种批评通常以口头的形式呈现,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要求违法行为人签署具结悔过书。
从行政处罚角度观察,训诫书是公安机关独有的一种措施。《训诫书》通常会载明:“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从公安训诫书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训诫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尚不足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情节严重时,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类型,而关于治安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综上,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轻微的是警告,训诫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公安训诫书在通常情况下,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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