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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损失确认,我们分为三种情形来讲。
一、逾期三年以上,税前扣除条件及要点如下:
(一)会计已作损失处理
注: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则并非实际发生;不符合税前扣除要件。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曾经要求提供“专项报告”,但并非如第二十七条等所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因此,此处“专项报告”从来并未限定外部提供。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对于应收账款损失来讲,留存“书面申明”应当是可以的。
(三)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
二、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则相关要求与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相同。
三、未逾期、逾期不足一年、逾期一至三年且单笔数额既不超过五万也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一)应留存如下证据材料备查,以确认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显然,上述第1项资料必须要有(并未要求合同、协议或说明来源,则只要能够说明事实情况即可),第2至7项则视具体情形而定(总不能自然灾害原因要求提供判决书,或者诉讼案件要求提供受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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