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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利是什么(被骗了!您所知道的沉默权都是错的)

892人浏览   2024-04-02 22:58:15

曾经一段时间,法学界关于沉默权的介说铺天盖地,学者们不遗余力地推介沉默权,似乎沉默权是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必不可以少的,缺少了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就没有了现实的保障,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审讯方式就没有适当的办法来遏止,以至沉默权近乎成了刑事司法制度上的一颗“明珠”。近日研读了一部来自台湾学者王兆鹏的专著《美国刑事诉讼法》,才顿然察觉:被骗了!原来我们的学者们自已也没真正了解沉默权,从他们那里得来的关于沉默权的知识基本都是错的!

一、沉默权看起来是一项权利,其实却是一个陷阱。在美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即意味着与整个诉讼程序脱离,有如司法流程中的“旁观者”,除了律师以外,其他人都不能对其提出任何询问。

在侦讯活动中,警察如果要审讯犯罪嫌疑人,得事先提出米兰达警告,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请不起律师时获得政府聘请律师帮助权。在警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作米兰达警告,或者进行了米兰达警告后,犯罪嫌疑人要求保持沉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审讯的,警察所获取的口供以及依据口供而查获的其他一切证据无效(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

进入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后,检察官首先提出一切证据,来向法院或陪审团证明被告人之犯罪事实。在此举证过程中,检察官不得要求询问被告人。检察官证据提供完毕后,则由辩护律师提出证据反驳检察官的指控。在辩护律师反驳证据的程序中,被告人必须决定是否要为自已辩护或陈述意见。若被告人不欲为自已陈述意见,则坐于被告席上,“观赏”其律师询问其他证人,任何人都无从对其提出任何诘问。若被告人想陈述意见,则需要坐于证人席上,与一般证人无异,需宣誓既接受其律师之直接询问,及检察官之交叉诘问。如果被告人对其律师或检察官为虚伪之答复,则其行为构成伪证,嗣后检察官得起诉伪证之罪。倘被告于接受诘问时,已回答一部分问题,但对部分问题拒不回答时,法官或陪审团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而对被告作不利之推断

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如果行使沉默权,他就只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没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或机会。如果被告人要为自已辩护,只能依赖律师。如果被告人不依赖律师而自行辩护,他所能做的唯一选择就是自白——如实交待自已的犯罪行为。除此以外,其他选项都是自寻死路:说假话——构成伪证罪;拒绝回答——法官或陪审团可以据此作出不利的推断——基本就等同于以沉默的方式认罪!

二、沉默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第一时间迅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准确判断。沉默权就是一面照妖镜,只要一个人在被刑事追诉时保持沉默,这个人就是犯罪人——不要问我为什么?因为一个基本的常识就是:凡无罪的人,在无辜地受到刑事追究并即将面临一系列刑事强制措施的约束时,都不会保持沉默——除非这个人想故意偿试一下被刑事追究的滋味!如果你是一个警察,在侦查时,犯罪嫌疑人要求保持沉默,你一定会窃喜——这回抓对人了!

相反,如果警察怀疑的犯罪对象,没有要求行使沉默权,那警察就真的麻烦了,因为犯罪嫌疑人会说谎,而怎么样甄别犯罪嫌疑人说的是假话还是真话?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需要做长时间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才能准确作出判断。这时真正的困难开始了,对于不要求行使沉默权而开口说话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中的警察或者检察官会面临这样的情况:(1)其本人就是犯罪人,他放弃了沉默权,交待了犯罪事实——能够遇到这种好运气的警察或检察官可能上辈子振救过地球。(2)其本人就是犯罪人,但他说了假话说自已是清白的——而且貌似能够自圆其说,警察或检察官要么相信他的说辞放人——导致出现侦查失误;要么坚信先前的判断——不受欺骗,但需开始艰苦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3)其本人不是犯罪人,也没必要行使沉默权,他为自已进行的无罪辩解是真实的。警察或检察官将会面临同前第二种情况类似的局面:相信他说的是真的,否定之前的判断是错的——这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足够的经验、智慧和高超的办案素质能力;不相信他说的是真的,坚信之前的判断是正确的——侦查工作会误入歧途,可能会一直到法庭审判,从而有可能放掉了真正的罪犯。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美国的警察或者检察官,你最好的运气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求保持沉默!

三、沉默权最大效率地提高了警察或检察官的审讯效率。沉默权是促成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的一柄利器。有没有作案?如何作案?只有真正的犯罪人知道得最清楚,相比之下,其他所有人特别是那些事发时不在场而只是事后才着手调查事实真相的警察或检察官,他们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都是片面的、零碎的,他们形成的关于事实的认定同事实本身都是有出入的。

如果真正的犯罪人行使沉默权,除了如前所述,他的沉默事实上会坚定侦讯人员对其有罪的认定以外,还要忍受警察或检察官对于事实作出的与其本身不完全相同的推断,特别是作出的与事实本身更严重的推断,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痛苦的折磨!如果这种推断要一直维持到法庭审判,并作为犯罪人最终承受刑罚处罚的事实依据的话,面临如此境况还要坚持自已的沉默权,只能说这名犯罪人是一个奇葩!

如果真正的犯罪人放弃沉默权,他又不想说实话,他将要面临的就是伪证罪的追究。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原来的罪没能被认定,伪证罪却坐实了。如果他说了实话,警察和检察官所要做的一切都结束了——根据美国法律,犯罪人自白的,不需再行侦讯和法庭审判,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现在明白了,在美国,为什么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主动放弃了沉默权而选择了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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