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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业反馈收到上游风险提示信息(如下图),可是又看不到具体信息,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据小编了解,按目前系统提醒流程,一般是先提示有相关上游风险,后续会将详细具体上游风险企业信息(如发票号码、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名称等)列出。
不一定,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用发票,才属于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a)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b)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提醒:若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
若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真实性,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纳税申报情形 | 具体处理 | |
是否申报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 尚未申报抵扣 | 暂不允许抵扣 |
已经申报抵扣 |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是否申报或办理出口退税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 |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 | 1.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是否申报扣除原料 已纳消费税税款 | 尚未申报抵扣 | 暂不允许抵扣 |
已经申报抵扣 |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按企业情况分别处理。
纳税信用等级 | 经核实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理 |
A级纳税人 | 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
A级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 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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