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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7个诉讼离婚中的法律常识,建议收藏

100人浏览   2024-07-27 15:17:31

离婚纠纷的案件发生的原因他是多种多样的,有可能是一方不想离婚,一方想离婚,或者是一方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分配的方案不认同,或者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不认同,这些都是离婚纠纷的原因。

1、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会受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3、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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