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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审议,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首次“大修”圆满落幕,原有的3章40条扩充至6章59条,对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审判组织、人员组成,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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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符合司改精神
“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对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刘季幸委员说道。
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是保障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法律,草案三审稿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把改革中形成的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比较稳定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实很有必要。
庞丽娟委员则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吸纳了前两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也多方面征询听取了意见,有了比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符合中央司改精神与要求,将更加有利于推进法院的建设发展。”
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明确了法官动态调整的员额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了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对司法体制作了很好的补充、完善、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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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专门法院的
相关规定
此次,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设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为了做好衔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增加规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在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需要结合《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来理解这项规定。“现在正在做的一项工作是,在国家层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备成立一个知识产权法庭,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这类上诉案件,目的就是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的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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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最高法”
写入法律
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认为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善了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院,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法’,又比如,增加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了巡回法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值得在全国推广,以应对多年的积案。“例如在河南郑州成立的第四巡回法庭,我几次被邀请参加审理案件和听证会,其办案的效率、过硬的作风、突出的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她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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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童卫东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落实了司法责任制,完善了司法权的运行机制,“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心、核心问题,就是落实法官责任,明确法官对于庭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的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独任法官审判也要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如果这个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要对他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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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职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的相关细则,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时,针对审判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
经了解,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不是一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最终,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为了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中增加一条: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完善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制度,确认了司法责任制,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举措。”沈跃跃副委员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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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副院长选拔范围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这条修改是必要的,“这不仅仅是涉及类似司法职务的管理人员和行政官员交流的问题,主要解决从律师或者教授中产生法院的领导或者检察院的领导的问题。因为职业的差别主要在收入方面。从大学法学院调任一位教授到高级法院当副院长年薪相差几十倍,没有副院长这么一个职位根本不可能有吸引力。”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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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修订草案三审时,杜玉波委员建议,司法人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也是严格司法的践行者,应进一步规范法官惩戒机制。
丛斌委员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缺少内控机制的设置。”
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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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促进
司法公开
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58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马杰提出:“我认为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促进公正司法,但更重要的应该是促进司法公开。”
王超英委员则表示:“大数据本身是个资源,运用大数据才是技术,大数据本身可能不是个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得非常快,所以最好不用这种列举的方式,不要列出具体的技术名称。”
罗毅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指导,顺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潮流,深入推进前沿理念、尖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提高工作效力,保证司法公正。
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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