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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定,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根据前述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和兑现其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承诺或签订的行政协议,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权益及信赖利益。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但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可采取的救济方式,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可采取的措施,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行政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基本对等的,所以,行政相对人除了对行政机关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通过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外,行政相对人还得要自己遵守协议约定,并积极履行协议义务,尤其在行政协议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取得相关利益附加了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在未能达到经双方确认的条件前,不能通过起诉行政机关来取得相关利益,否则将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的合理利益。故,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确定的义务时,一定要先看看自身是否存在问题,即是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条件、未正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迟延履行重要义务导致协议已无法履行或行政机关承诺已无法兑现等。在了解清楚协议未能按时充分履行的原因后,行政相对人对于自身原因或问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在自身解决了相关的问题并达到约定条件后,若行政机关仍存在违约行为的,则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以避免贸然起诉造成自身诉累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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