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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在不熟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在相似的流程中将两者混为一谈,殊不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大体来说差异体现在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具体如何?且看下文详解。
首先,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两者的历史来说,《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而《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两者的实施主体和法律责任有显著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招投标的投标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采购的主体来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按照规定,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主体,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招标投标行为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分为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终止招标。招投标是“买方”公开选择“卖方”的交易方式,由于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业主,对中标单位来说明显存在被拖欠资金的风险。
政府采购除了包括招标采购之外,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相比招投标的实施程序,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多数情况下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招投标的实施流程仅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资金方面,政府采购实行了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预算资金作为保障,相对招投标更可靠。
多数情况下,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的采购活动。《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有时具备相关能力的业主可以自行招标而不需要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等多方共同参与采购工作,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委托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的行为,而分散采购是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正是由于很多人分不清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当事人常出现逾期失权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行使期限方面需要企业特别留意,具体如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投标的投诉期限是10日内。异议前置的情形是资格预审文件在截至日前2日内提出异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前10日提出异议、开标异议当场提出、公示异议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回复异议的期限为3日,逾期不回复或对回复不满即可以启动投诉程序,对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采购人答复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不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自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期限是30个工作日,投诉人对投诉处理不满意或监督部门逾期未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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