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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岗补贴申请条件(临时政策)
根据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适用最新稳岗补贴相关政策。
(一)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二)返还对象
在郑州市范围内依法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含1 年)并足额缴费,欠费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纳入返还范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二、稳岗补贴申请条件(一般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法
1.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上年初职工人数时,即视为未裁员。
2.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4.5%时即视为少裁员,符合稳岗补贴关于裁员率控制在4.5%的规定。计算公式为:(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
3.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超过4.5%时,如企业认为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后符合减少比例不超过4.5%规定的,可在提交《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时直接附相关材料或者在经办机构未核准其申请时再次申请并补充相关材料。
(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
凡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企业,只要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均可与其他企业享受相同的稳岗补贴政策,其领取的稳岗补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以上为河南省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其他省份相关政策参照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政策通知。
三、稳岗申请途径,补贴金额和使用途径
根据人社部发〔2014〕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途径
目前河南省采取“免申即享”,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稳岗补贴金额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收到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笔补助为规定特定用途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一)补偿企业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1.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职工教育经费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二)补偿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稳岗补贴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因此计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五、稳岗补贴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收入,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稳岗补贴不符合以上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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