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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比例都是有相应规定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1】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2】
在第一顺序中,收养关系成立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不再互为继承人;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也互为继承人。
【注3】
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4】
在第二顺序中,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注5】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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