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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和占补平衡费用区别

100人浏览   2024-10-08 10:02:47


1.农户:什么是耕地?耕地包含那些地类?

专家: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包含水田、水浇地、旱地。“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农户: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哪些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专家: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农户: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专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农户: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专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5.农户: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

专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

6.农户: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

专家: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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