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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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