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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3条,产品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00人浏览   2024-09-16 08:17:40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该条是对产品侵权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关于对该条的理解,杨立新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侵权责任编》中这样解释: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就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 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行使,可以择一行使,而不是分别行使。
  • 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后,其他请求权消灭。
  • 该责任是中间责任,一般不是最终责任,最终责任应由造成产品缺陷者承担,除非选择的责任者就应当是最终的侵权责任承担者。
  • (2)产品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是:

  • 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终须全部归结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
  • 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如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的,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3)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相比较,区别在于最终责任的分担。

  • 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分给每一个责任人,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归属于最终责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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