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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的界定及处罚标准(以案说法:与军嫂私通被判刑,破坏军婚罪最高要坐几年?)

100人浏览   2024-09-22 08:17:48

图片来源网络

2006年,村里的张三参军入伍。2021年6月退役。

2016年2月份,经人介绍,张三与邻村的村花小翠结婚。婚后,张三对小翠是恩爱有加,但是由于张三在部队,夫妻二人长年分居两地。

2020年2月份,小翠参加同学聚会,她曾经的同学李四见到漂亮的小翠后,对其特别关照,在相互了解后,得知各自都已成家,但是小翠的丈夫张三是军人,常年待在部队。之后,李四就与小翠私下交往紧密,并且后来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且发生了性关系。

2021年1月份,张三发现二人的私情之后,与李四发生争执,虽有肢体冲突,好在均无大碍。

张三的婚姻变故被其所属部队知道后,部队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李四,但不听劝阻。

2021年5月份,小翠离家出走,并与李四在一起同居。二人商量,张三还有一个月就退役了,等到张三退役后,小翠再提离婚,然后好与李四在一起,进而希望逃避法律制裁。

2021年5月份,张三在小翠离家出走后,果断报警,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鉴于案件的涉军的特殊情况,立即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协作侦查。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并确定了主要侦查方向为“李四与小翠有共同生活痕迹的证据”,重点调取了李四与小翠入住酒店的信息、租房同居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固定了李四与小翠之间的通话记录150多条、位置信息500多条、视听软件信息1000多条、微信信息5000多条、交易记录800多条,均为李四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的有效证据。

2022年5月份,经过侦查完毕,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李四提起了公诉。

李四明知小翠的丈夫张三是现役军人,利用张三不经常在家的“便利”,与小翠私通,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李四不听劝阻、不顾法律权威,情节恶劣。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军婚遭到破坏,将极大的动摇军人的服役状态,严重影响军队的战斗力和稳定性。

2022年7月份,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四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李四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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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摘要:

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的几个要点:

1、必须是明知;

2、必须是现役;

3、破坏的对象必须是配偶:现役军人的丈夫或者妻子(未婚妻、未婚夫不算);

4、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处罚;

5、一般不适用缓刑,考虑到军队稳定性等因素;

6、军婚,受到法律重点保护,打击严厉;

7、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8、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指【强奸罪】,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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