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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19年3月,张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9年7月,张明进入监狱服刑。同监狱罪犯王超看张明不顺眼,经常找茬,还鼓动狱友对其进行殴打。2019年8月3日,乘王超在床上熟睡之际,张明用被子裹住王超的头,拿棍子抽打其身体,后经鉴定为轻伤。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张明是否应被执行死刑?
二、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在缓刑期间过失犯罪,不能被执行死刑;二是必须情节恶劣,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也不能被执行死刑。
关于什么是“情节恶劣”,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根据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明虽然是故意犯罪,但被害人王超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该情节,张明被从轻处罚。张明的犯罪也是临时起意,与蓄意谋害存在区别。此外,张明入狱时间较短,还没有很好地接受监狱改造、教育。从其入狱一个月表现看,具有悔罪表现、态度较好。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前犯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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