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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民法中的五大抗辩权)

100人浏览   2024-10-10 08:03:14


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主要针对请求权进行抵御与防护,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抵消或减少请求权对你的攻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防御性权利。它有别于狡辩、缠辩、乱辩、胡辩。其辩护意见法官采纳与否,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论述。

民法学中的五大抗辩权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均发生在同一合同履行过程中,须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三者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亦可称合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一双务履行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先履行的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5、31条。特别强调31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icon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同时履行行权主体为:具有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民事主体;

2、不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民法典5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保护己方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这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且应及时通知对方;

3、后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526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通俗易懂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用后履行的约定制约先履行的一方,期望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内容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后履行的一方有权不予履行。其不予履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合同履行抗辩权相互制约、相互牵连、相互制衡,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严守合同规则。体现的是诚信、善意;

4、诉讼时效抗辩权,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时效,时效就是指一定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法律制度。此时的义务人行使的法律赋予拒绝履行的权利就是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范围:①.债权请求权。例外有五种情况,银行存款、投资款、股东认缴资本、抚养费等不得适用;②.不适用物权中的不动产请求权;③.不适用已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请求权,如车辆、船舶、航空器请求权;④.可适用普通未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长短是法定的,不准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抗辩权属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可以放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主动适用与释明,保持中立不偏不坦。民法典第188条;

5、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适用范围为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权人未对债务人进行诉讼,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点为: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比较难以理解,详见担保解释第28条。上述五大抗辩权多适用于诉讼中,特别是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需理解、消化、吸收才能在具体的诉讼中得心应手,否则也是囫囵吞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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