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00人浏览   2024-08-05 11:46:43

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基金,为加强政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征收、使用等行为,制定了该《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制定过程

经认真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形成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法律顾问意见,并通过公开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与标准。

凡在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按140元/㎡的标准缴纳。该标准是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执行的,该文件无最新调整。

(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项目提出相应要求。1.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2.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3.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免征;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

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退费和滞纳金收取制定相应规定。

相关推荐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三六常识 鲁ICP备202202155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