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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关联企业规避用工责任?我们怎么办?

100人浏览   2024-07-25 14:17:56

小张在2014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小张续签了合同,但是合同上却显示是另一家公司,因为工作地点和各种条件待遇均不变,小张也就没有在意这件事情,2018年小张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以没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请求,并找了个原因辞退了小张。

小张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来经过漫长的维权之旅,最终仲裁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本案是一起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因此而中断。

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之间在财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两个公司财产混同。

2、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两个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号或账本。

3、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A公司签合同在B公司履行。

4、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两个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场地。

5、两公司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两个公司高管高度混同。


6、一公司直接操纵另一公司的决策活动。例如A公司直接向B公司发号施令A母公司直接越过股东会直接任免B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7、其他方面的人格混同。例如共用一个网站、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对这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解释: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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