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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新标准下如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13人浏览   2024-05-16 15:43:40


为了满足新时代新形势防治水土流失的需求,水利部对2008 年颁布执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了修订,2019 年4 月1 日开始实行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重大变化:一是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作了新规定,取消了直接影响区。二是对水土流失防治6 项指标作了调整,增加了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2 项指标;三是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由原来的12 章归并简化为8 章。

新标准这些重大变化,对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紫旭根据自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管是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在认识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

故为了分享我们的经验,紫旭按照方案的章节结构,对目前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以利于今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工作。可供广大朋友参考。


1. 综合说明

综合说明共分11 节,除简要说明方案各章节(项目简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水土保持三大措施布设成果、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内容及结果、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的结论外,将原列为独立章节的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编制依据、结论等并入第一章综合说明,独立成文,自成体系,是重点撰写的内容。

方案中常见的问题

一是对自然概况中的项目区地貌类型与土壤类型情况描述不具体,经常采用县域资料,随意扩大范围,导致难以判定建设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

二是对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泛泛而谈,缺失蒸发量或干旱指数数据;

三是对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表述缺失主要植被类型和建群种及覆盖率等数据资料;

四是对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的表述,数据来源依据不充分、不规范;

五是对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缺失与自然保护区的相对位置、涉及的区域等,缺失核(批)准文件等行政许可手续。

由于上述支持性材料的缺失或资料不全,使本章内容不能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防治目标的6 项指标的确定和调整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导致提出的目标值存在不合理的偏差;在结论中方案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不全面、不到位,影响方案指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为方案(或渣场)实施埋下了隐患,造成方案(或渣场)的变更,同时还存在忽视对原有水土流失进行预防治理的问题。

2 项目概况

方案对建设项目的组成及主体工程的布设与占地、施工组织与进度、拆迁安置、设施改(迁)建、土石方平衡等数量的表述基本到位。

常见的问题:

一是对工程占地类型没有按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 版)的有关规定的一、二、三级土地利用分类级别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分列统计,而是按其他行业或旧版本不分级别或一、二、三级混排,或者用荒地、三荒地、荒沟等俗语列表,层次表述、引用名词混乱,为以后土地管理手续办理及赔偿数量、标准留下隐患;

二是由于对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现场复核、查勘不到位,导致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表述不到位,经常缺失弃土(石、渣)场地理坐标、地形图不全,难以反映上游汇水面积,为确定其合理性和安全性带来困难;

三是表土平衡表中,没有按分区对表土剥离量、安全存放、回覆利用进行说明,剩余表土没有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常出现对表土的剥离、存放、利用表述结果数据不准、流向不明、表述不清,是经常返工、补充完善的部分;

四是施工进度方面常出现的问题是施工时间贯穿全年,没有考虑土壤封冻、解冻时间以及大风季节(沙区)对施工的影响。


自然概况部分常出现的问题:

一是经常使用县及以上区域的资料,对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表物质组成地面坡度和高程等没有做出详细的调查与介绍,不能够为后续设计、工程概算提供支撑;

二是在气象资料方面,缺失≥10℃积温、年蒸发量、风速风向、大风季节及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以及设计所需不同频率暴雨量值等重要参数值,使后续林草植物种选择与配置、水土保持拦蓄标准的计算与复核失去特征数据支撑;

三是在土壤资料方面,经常使用县及以上区域的资料,经常出现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及种类繁杂,建设项目占地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表土数量及面积等数据缺失,导致不能够准确计算表土剥离量;

四是在植被资料方面,调查工作不细,对项目区植被、主要乡土树草种组成调查不细,种名不规范,缺失生长情况及林草覆盖率等,不能够为后续植物措施设计提供背景资料和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水土保持评价结论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

一是在建设方案与工程布局的水土保持评价方面,大部分方案仅局限于对工程占地、取土(石等)场设置、弃土(渣等)场设置、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与工艺的引用、介绍上,尤其是缺乏对弃土(渣)场设置的现场考察及查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导致分析不够,评价结论盲目。

二是在项目主体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工程布局水土保持评价上,对水土保持敏感区与本工程位置关系分析不到位,支持(行政许可)文件不全;

三是对工程占地、取土(石等)场设置、土石方平衡、弃土(石等)场设置、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等评价,由于实地调查工作不到位,大部分仅对主体工程设计介绍比较详细,对主体工程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评价不够具体详细,导致评价结果不充分、可信度差,评价结论的表述虚化、概化,对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不了解,涉猎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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