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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作为与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相并列的一种管辖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不动产所在地以是否登记来具体确定:
(1)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四种特定的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若遗产包括房产时,房产作为不动产肯定无疑,而继承房产实则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和分割,这时就会发生遗产纠纷和不动产纠纷的竞合问题,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
2、如果遗产只有房产,则不动产所在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发生重合,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3、若遗产中既包括房产,还包括其他财产:
(1)若房产是主要遗产,同样也是不动产所在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重合,由作为主要遗产的该房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若其他财产是主要遗产,则要以该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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