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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
明。分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
标权确认、工伤鉴定)和行政事实行为(确认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预售合同备案)两类。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申请目的:在行政确认,申请人的目的是确定法律地位,以获得法定效果;而在行
政许可,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特定活动。
(2)法律后果:相对人不申请行政确认的,不直接适用制裁;未被行政许可而从事的行
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依申请公开: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
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无需与申请
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但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用途。②收集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制作的信息
由制作机关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
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1)县市:①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③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
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④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2)乡级:①贯彻国家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③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④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
情况;⑤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⑦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开商业秘密或
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下列案件法院不予
立案:①要求提供政府公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拒绝的;②
要求为其制作政府信息或要求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搜集信息,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③要求对
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设定权:(1)法律——所有处罚;
(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3)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4)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
定上限);
(5)地方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
会规定上限);
规定权:①上位法未设处罚,法规均可设定权限种类的处罚;②处罚设定权对规章相对保留:
尚未制定上位法,规章才可以补充设定两种类的处罚;③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
但下位法(无层级限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种类、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既不能扩
大、也不能缩小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 20 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 50 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
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应在 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④不开具省级财政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可以设定许可:①一般许可:涉及安全事项;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配置或特
定行业的市场准入;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④核准:检验、检测、检疫;⑤登
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⑥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其他许可。
(2)可以不设定许可:①市场能够自由调节的;②行政主体能够事后监督的;③相对人能
够自主决定的;④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3 设定后停止实施: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
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1)法律:行政处罚,可以设(对规章相对保留);行政许可,可以设(对法规、规章相对保留);强制措
施,可以设(对法规相对保留,对规章绝对保留);强制执行,只能法律设定(绝对保留)。(2)行政法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除外;行政许可,无限制;强制措施,限制人身和冻结除外;强制执
行,不能设。
(3)地方法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行政许可,尚无上位法,地方立法不能设
四种许可;强制措施,可设查封扣押;强制执行,不能设。
(4)规章:行政处罚,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许可,尚无上位法,省级政府规章可设 1 年
的临时许可;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不能设。
(5)文件:行政处罚,不能;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强制措施,不能;强制执行,不能设。
(1)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有权申请听证(吊、停、大款)
(2)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前(撤销、撤回、注销许可无需听证)听取意见:①依职权:法定事项或
行政机关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②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前告知申请
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3)行政强制:无听证程序
(1)一般处罚机关: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涉及违法实施使用许可的应抄告许可决定机关;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中央和乡级机关须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授权);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上
一级机关指定。
(2)集中处罚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
政处罚领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
集中行使。
(3)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具有处罚
权。
(4)受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得
委托,只能由公安实施。
一、复诉选择:(1)选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2)选诉讼则法院判决后不得再复议(司法最终)。
二、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对纳税的主体、范围、数额、方式、比例不服:谁来交、交
多少、怎么交的争议。对反倾销税的征收、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不属于纳税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2)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裁决、确权处理决定或发证的方式确认争议自然
资源(土地、林权等)所有权或使用权;(排除:初次申请权属登记的许可,处罚、强制等)。
(3)反垄断限制集中或不予限制集中的决定。
三、诉讼裁决任选一种: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
决或向法院起诉。
四、复议终局:(1)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区划勘定或土地征收决定作出的关于确
认九大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
(1)概括式:主体标准: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含
明显不当)。保护范围: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正面列举: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许可:拒绝、不予答复或对有关行
政许可的其他决定(撤销、撤回、注销、不予延续、终止办理等)不服;④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⑤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⑥行政不作为: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的;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
制竞争;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行政给付: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裁决、确认、
检查等);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协议等。
此外,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反面列举:非行政性:①国家行为;②刑事侦查行为;③监察行为。
非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起诉。
非处分性:①调解仲裁行为;②行政指导行为;③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不予改变、维持结论)
的重复处理行为;④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⑤根据法院
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行政自主)的除外;⑥
信访行为(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
非外部性:①对公务员的人事决定;②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内部沟通、磋商、函
件等);③上级对下级实施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
法律规定终局裁决:①国务院复议裁决;②省级政府自然资源确权特殊复议决定;③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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