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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设置标桩界桩是否影响对违法建筑的查处?)

776人浏览   2024-05-21 08:02:57

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设置标桩界桩,是否影响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和构筑物的查处?交通执法部门的查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查处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谭律答:

一、政府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设置标桩界桩,会严重影响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准确性,降低执法效率。如前所述,如果政府有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交通执法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协助路政许可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勘查时,只需要依据《路政管理规定》测量许可标的物或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到标桩界桩的距离即可。协助行政许可和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勘查将变得非常简单,测量也将更加准确。如果政府没有划定建筑控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设置标桩界桩,那么交通执法部门就面临自己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然后再确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与建筑控制区界限的距离。

此种情形下将面临三方面风险和压力:一是自行确定公路用地、边沟外缘等测量的起点,由于没有设计图等原始资料,不少情况下很难确定起点位置。二是由于没有专业的测量人员力量和技术手段,很可能造成测量的误差,特别是高边坡等路段,不少执法人员用皮尺手工测量后通过三角函数计算,误差难免。三是在“局队合一”模式下的行政处罚,面临更大的复议诉讼风险。

二、交通执法部门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会因为政府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设置标桩界桩而无效,不影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有两个:

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并非政府自行确定的。换句话讲,政府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只是执行法律的规定,既不能更改也不能重新确定标准。比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上述这些标准政府无法更改,只是需要从公路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根据公路的设计划定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然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划定,设置标桩界桩,方便大家遵守,当然也方便交通执法部门执法,随时能够及时发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二是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设置标桩界桩”并非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交通执法部门查处前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时应注意测量的准确性、处罚的合理性和事后的闭环管理。

一是确保测量的准确性。由于政府没有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交通主管部门也没有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标桩界桩”形式将纸面的范围“落地”,交通执法部门在勘查确认“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必要时应当查看公路设计图纸并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发现存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还需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在遇见历史遗留大量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必要情形时,还应当报请政府同意并划定后再实施处罚。

二是确保处罚的合理性。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和交通主管部门未及时设置标桩界桩,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存在超出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情形下,查处这类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的情节等次问题。同时,要注意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市“首违不罚”的裁量情形。

三是发现辖区公路存在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设置标桩界桩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除了个案要报告,必要时待政府确定后再处罚外,执法监管中发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也应履行报告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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