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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其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3、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4、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5、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
在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一一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
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就是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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