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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看完这篇这文章你再签

100人浏览   2024-08-23 09:32:46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

执行和解协议一般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就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般表现为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录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院依据执行和解而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一般特征

在执行过程中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前,法院会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等,但往往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余额不够执行标的额,此时双方容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针对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履行方式进行变更,并约定可以中止执行的协议。其内容往往是以下内容的一项或几项:

(1)、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时间予以延长、减少给付金额或数量;比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次给付,协商变更为分批次给付;或者是申请人放弃部分要求给付的金额或数量,以换取执行标的尽快履行;

(2)、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标的,比如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返还A物,经协商变更为交付B物以替代返还A物;

(3)、增加生效法律文书所未确定的其他内容,比如,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内容、没有涉及的其他关联事项、增加其他案外人对债务担保的内容。

(4)、协商变更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主体,或第三人加入债务等。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及法律后果

(1)、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案件结案处理;

但是: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被执行人一方未履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a、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得再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恢复执行的依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c、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实质上已经“作废”;但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中有“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

d、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须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e、当事人未申请恢复执行,可以直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强调一点就是该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原执行法院!

f、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后,原在执行阶段所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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