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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以拆违建促拆迁”是被拆迁方的惯用伎俩,先是行政部门向下达一张《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说房子是违建,在一定期限内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进行强拆。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显然是可诉的,那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名义上的“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会产生影响呢?是否能够针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起诉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9年,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属单位向某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通知》,责令该公司30日内拆除构筑物,恢复养殖池原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通知》违法,一审法院认为:《通知》是事先告知行为,目的是让公司在行政机关从拆除前自行纠正,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裁定不予立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于是,公司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的《通知》虽然名义上是通知,但是主要内容是责令公司限期拆除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回复养殖池原貌,实际效果等同于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产生的效果除了是程序性告知外,还对公司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属于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于是,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所以说,即使《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名义不同,但是内容都是让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建筑物强制拆除,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属于具体、可诉的行政行为,所以说,当被拆迁方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不要不当一回事,以为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通知,只要通知的内容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使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我们也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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