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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机关处理了一项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行为。
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系我某军工集团工作人员,留学进修期间结识美国中情局人员,并在回国后向对方提供大量我国核心情报,收取间谍经费。
泄露国家机密是不能容忍的,而有一位被害人家属因拍照上传网络为什么就被公安机关告知泄露国家机密?我们作为普通民众面对国家机密泄露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数月前,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校园里的一起血案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
该案近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滕某 (大学一年级) 与室友芦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学习室用菜刀致芦某头颈断裂死亡。
被害人身中50余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案件发生后,警方要求芦某的亲属芦海某对被害人身首异处的遗体照片进行辨认时,后者用手机拍下了这张照片,并发布在微博上。
在此之后,他被公安机关告知泄露了国家秘密并要求其致歉。
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害人的照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如果泄露国家秘密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据媒体报道,芦海某在微博上所发被害人遗体的照片,是公安机关为确定被害人身份,通知其亲属芦海某进行辨认时,后者私自翻拍的。
芦海某的行为本身或有不妥之处,但舆论也存在不同意见,因此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害人的照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如果泄露国家秘密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被害人的照片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讲,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等能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属于物证。
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但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因此,确切地说,被害人遗体的照片是物证的表现形式,根据保密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性质上应定性为警务工作秘密。
根据保密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警务工作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被确定为国家秘密。
显然,警务工作秘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又指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由此可见,判断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时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相应的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一概而论、以偏概全。
经过分析论证,此案中的遗体照片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
泄露国家秘密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责任人员的不同种类,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1)当责任人员是党员,若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当责任人员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当责任人员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根据泄露国家秘密根据刑法规定,卢海某不能因泄露国家机密而受到处罚。
面对近期高发的泄露国家机密行为,本文以芦海某拍照事件为例,启示我们:在享受国家给我们带来的幸福生活的同时也要保护国家机密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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