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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与“当日内”有关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证、发票管理
时间: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号码8位
(三)纳税申报
主要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制度:11项,重点是:
四、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因检查需要时,可调账检查(查以前会计年度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查当年的,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法人需要出境。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如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三)纳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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