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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79人浏览   2024-04-08 15:37:20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与“当日内”有关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证、发票管理

  时间: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号码8位

  (三)纳税申报

  主要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制度:11项,重点是:

四、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因检查需要时,可调账检查(查以前会计年度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查当年的,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法人需要出境。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如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三)纳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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