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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跟大家分享了不定时工时制的一些内容,今天与大家一起认识一下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来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的是以标准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工作周期的一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这里我们要特别说一下,上面我说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中是以标准时间为基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中的“标准时间”指的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实行标准工时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标准时间。
上面我们提到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标准时间为基础的。那么,什么叫做以标准时间为基础呢?也就是说以标准时间为基础我们应如何理解呢?我们知道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为40小时,每月工作时长为166.64(约为167)小时,每季度的工作时长为499.92(约为500)小时,每年的工作时长为1999.64(约为2000)小时。每天加班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周加班不超过36小时)。根据综合计算的具体周期的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分别与相应的标准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相对应,即每周40小时,每月167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只要在相应的综合计算周期内不超过上面的工作时长就不算加班。但,若超出了相应的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长则应该被认定为加班。
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加班以及加班费的计算问题。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只有平日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具体如下:
平日延时加班
与标准工时制度下以日计算工作时间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和年作为周期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无论以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延时加班费,即用人单位须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又因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没有周六日休息的概念,所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不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况。
法定节假日加班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要按照标准工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小时工资或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综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工作日恰是休息日的,也属于正常工作。超过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长延时加班的,用人单位须按照标准工时规定的延时加班费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50%;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用人单位须按照标准工时制度下规定的加班费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费。但是,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行政审批或者批准周期已过,一律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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