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推荐
上周二,有律师朋友咨询我:
土地公开拍卖出让过程中,涉案公司串通拍卖,公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且要对案涉土地的后续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罚没,但我们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提出串通土地拍卖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谁知,公安机关告知,那就变更罪名,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后果更严重!这能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个案子值得研究。
一、什么是串通拍卖?
1.什么是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什么是土地拍卖出让?
土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什么是串通拍卖?
先看一个案例。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6月1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某省经济报》发布公告,以拍卖方式出让某镇长途客运站北侧、311国道东侧3050平方米(约合4.6亩)土地(宗地编号2013-24),拍卖底价为326万元。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保证金326万元,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17时。
李某(某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以其子李某某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黄某某、郝某某以其子黄某名义参与竞买,被告人许某某委托其朋友、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竞买,李某、黄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许某某于16日均向某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专户缴纳竞买保证金326万元。
2013年7月1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县招投标中心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会前,李某为了能低价拍得该宗土地,通过某镇无业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毛某某联系竞买人黄某某、郝某某和竞买人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承诺给与好处费200万元,要求上述人员放弃该块土地正式竞买的竞价行为。
在当天的拍卖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郝某某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均没有举牌竞价,李某后以起拍价326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
2013年7月22日和31日,李某支付好处费2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郝某某得款60万元,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各得款30万元,被告人毛某某得款10万元,杨某某得款70万元。案发后,黄某某、许某某、郝某某、高某某、毛某某的非法所得130万元已被追回。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黄某某、许某某、郝某某、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行为均为串通拍卖的行为。这是竞买人之间的串通拍卖。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实,还有一种是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串通拍卖。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一般是指拍卖公司。
二、串通拍卖为什么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相互串通拍卖报价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串通拍卖行为,尽管在行为上与串通投票非常相似,但拍卖和投标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串通拍卖也没有被规定在串通投标罪中,且《拍卖法》没有规定对串通拍卖须追究刑事责任。
故根据刑罪法定原则,串通拍卖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这有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第1251号]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为证。
三、串通拍卖构成商业贿赂吗?
1.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罪名有八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鉴于串通拍卖一般发生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本文只讨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人民币3万元以上。
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有个人犯罪,没有单位构成该罪。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单位犯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又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说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根据最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行贿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
3.串通拍卖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1)如果参与串通拍卖的主体中,收受财物的人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时,则给的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收的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如果参与串通拍卖的主体中,收受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时,如果收到财物归单位所有,则收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明确其是给与单位而不是给与个人的,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如果参与串通拍卖的主体中,收受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时,如果收到财物归个人所有,则收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明知其是给与个人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此时,如果付出财物的是个人,则系个人犯罪;如果付出财物的是单位,则系单位犯罪。
现在,回到开篇律师朋友咨询的那个串通拍卖的案子。
先讲竞买人之间的串通拍卖。
如果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人中,收受买受人财物的竞买人均为个人,则收受财物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人中,收受买受人财物的竞买人均为单位,则收受财物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人中,收受买受人财物的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达到数额较大时,则收受财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竞买人明知是给与其他竞买人的工作人员个人的,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此时,若给与财物的竞买人是个人,则系个人犯罪;若给与财物的竞买人是单位,则系单位犯罪。
再讲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的串通拍卖。
如果拍卖人收受竞买人财物,则拍卖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竞买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果拍卖人的工作人员收受竞买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则收受财物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财物的竞买人明知是给与拍卖人的工作人员个人的,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简而言之,在串通拍卖中,拍卖人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工作人员收受竞买人财物归个人所有时,数额较大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时,竞买人明知其给与拍卖人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工作人员个人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相关推荐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三六常识 鲁ICP备202202155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