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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书

571人浏览   2024-05-26 12:28:20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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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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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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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事实:

上位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20-5-1日修改实施,距今已经3年有多,快4年,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渝府办发【(2015)36号】、渝价【(2015)68号】、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严重滞后,前期物业市场调节价与上位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抵触、相冲突。违反了《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下列内容:(三)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市发改委和重庆市梁平区发改委,应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修改或废除前期物业服务费市场调节价对前期物业费的规定。

前期物业费是民生问题,不能放任资本随意收割业主的韭菜,三年口罩原因,已经是雪上加霜,前期物业费更加导致百姓的生活成本加剧。生活不堪重负,违背了中央《警惕资本无序扩张》的精神。

多次与重庆市(LP区)发改委L姓\P姓工作人员电话反馈。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行政机关直接减损、剥夺了老百姓的权利,利用行政权利增加了缴纳高于政府指导价的义务,直接让老百姓履行物业交费的义务,这个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沒有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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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5-1实施

第四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符合前期物业服务水平,且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二)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全流程管理。3.严格把握清理处置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提请备案与文件库信息录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下列内容:

(一)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三)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三、申请事项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此致。

申请人:

2023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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