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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10年后发现怎么处理(10年前偷了2万块钱现在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100人浏览   2024-10-26 10:02:19

案情回顾

2009年,曾某北化名“伍小红”在邵东县城一家足道馆从事按摩工作。在帮足道馆老板曾某初做推拿时,他乘对方睡觉之机,盗得其放在邻床背包内的现金2万元,尔后逃回自己老家邵阳县。

在老家观望一段时间后,发现并没有公安部门的人上门来抓捕自己,曾某北开始辗转于各地打工。

2019年3月,作为网上被追逃人员,曾某北被佛山市三水区公安机关抓获。

“ 竟然是10年前的事啊。”虽然被抓时,曾某北有点懵,但他并非精明狡诈之徒,被抓后打算“老实”认罪认罚。

但他在看守所的一位“久病成医”的狱友,在了解到他是因为10年前盗窃2万元被抓后,为他抱不平:“盗窃2万元顶多判刑3年,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你这都过了10年了,还要进来,不该呀!”

狱友引用法律条款如此娴熟和专业,曾某北不禁替自己感到委屈和冤枉。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时,他提出了质疑。

难道曾某北的犯罪行为真过了追诉期,司法机关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曾某北的狱友说得没错,盗窃2万元,按照《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的追诉期为5年,10年已过追诉期。但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该案的受害人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已于10年前立案侦查,此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奸犯科之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经邵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曾某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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