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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容易弄混淆出票人、承兑人这几种关系,我们先来做个简单说明~
①出票人——开票的企业;
②持票人——持票的企业;
③收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企业;
④承兑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指银行(通常,也是该票的付款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说这个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则延长到了一年。业务实践中,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这个期限。
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则延长到了一年。业务实践中,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这个期限。
敲黑板!!这是最基本的知识,一定要记住!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银行)的权利,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自汇票到期日起),在这个期限内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ps:也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对于不符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规则而导致银行拒绝承兑的,可以按照银行的要求和背书的规则补齐背书,对于背书不规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或者,持票人也可以拿着银行拒绝承兑的证明,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向票据上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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