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推荐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定义
1、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2、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行贿罪的相关案例、法律依据及数额的认定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为了将未经非洲猪瘟血液检测的生猪贩运到省外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动物检疫人员李某、郑某、邓某三人15.33万元人民币,让三人违规为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其中给与李某6万元人民币,给与郑某5.83万元人民币,给与邓某3.5万元人民币。李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非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违反有关规定跨省贩运生猪,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某在接到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调查报告,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今后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2014年至2016年,某银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投资处(以下简称某行资本处)高级经理易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单位XXX公司违规担任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的投资顾问公司提供帮助。为此,XXX公司员工被告人李X向公司股东、投资总监被告人曾XX汇报后,经曾XX同意,于2015年3月将XXX公司转至其账户钱款中的100万元转至易某指定的账户。2021年5月10日,李X被查获归案;同年6月16日,曾XX被查获归案。
被告单位XXX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XX、直接责任人员李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X经调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曾XX、李X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李X没有异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李X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曾XX当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单位XXX公司、被告人曾XX、李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XXX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曾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李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崔XX在三合镇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期间,为拉近与时任三合镇党委书记严某、镇长刘某的关系,以期在工程承揽、施工协调及款项结算等方面获得帮助,分别给予严某现金11万元、刘某现金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春节前,三合镇异地搬迁安置区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负责人崔XX,为拉近与严某的关系,在严某家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给予严某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2016年年中,崔XX为争取三合镇异地搬迁安置区二期二标段建设工程项目,到严某家中给予严某现金10万元。严某安排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刘某让崔XX中标,后崔XX挂靠的安阳公司顺利中标并实施了前述项目。
二、被告人崔XX在三合镇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期间,为拉进与时任三合镇镇长刘某的关系,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每年给予刘某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2019年上半年,给予刘某现金5万元。在刘某的安排下,2017年7月,崔XX挂靠的星海公司和天都公司分别中标实施了三合镇异地搬迁产业综合市场建设项目一、二标段;2019年9月,崔XX挂靠的友恒公司中标实施了三合镇乡村振兴战略示范村(庄科村)建设项目二标段。
被告人崔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至2020年,同案犯唐某(已判决)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期间,伙同物业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李X,利用唐某在上海电影广场物业管理上的职务便利,为上海鑫路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退租后的消防复原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海鑫路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案犯唐某和被告人李X各分得5万元。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X主动投案。
被告人李X伙同同案犯唐某,利用唐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X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系初某,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李X系从犯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2011年,时任沈阳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后更名为沈阳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XX,受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门机电”)东北区域销售经理顾某请托,与时任浑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建设部副部长的被告人王XX商议后,利用被告人王XX主管浑南新城水系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楚门机电中标浑南新区白塔堡河、沈抚灌渠钢坝闸采购项目,于2011年4月、5月,两次收受楚门机电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80万元,后被告人王XX、刘XX将每人分得的人民币90万元据为已有。
2014年,被告人刘XX以帮助楚门机电中标伯官西街——石庙子桥段河段工程施工一标段闸门采购项目为由,与楚门机电东北区域销售经理顾某商议,若帮助楚门机电中标该项目,则楚门机电将之前出借给被告人刘XX的人民币50万元借款作为好处费给予被告人刘XX,不再向其追偿。楚门机电中标该项目后,考虑被告人刘XX工作职责及职务影响力,为在后续水利工程等项目招投标、验收中获得被告人刘XX的帮助,遂通过顾某将前述50万元借据还给被告人刘XX,被告人刘XX最终将该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据为已有。
2022年5月11日,监察机关专案组在浑南区曙光大厦A座314室将被告人刘XX抓获到案;2022年6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将被告人王XX从大连南关岭监狱接回调查。调查期间,二被告人合计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王XX、刘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刘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刘XX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二款、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刘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二、监察机关扣押的财物,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的内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解释,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解释,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解释,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解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解释,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解释,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解释,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1)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两者需求也不同,受贿人想要的是得到金钱,而行贿人想要得到的是某些便利。
(3)行贿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行贿是给他人财物,而受贿是非法收受财物或者主动索取贿赂。
(5)从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四)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谋取不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及意见的规定,谋取不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属于行贿罪的其他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有关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投资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理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九)赌博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十)“挂名”领薪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十一)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十二)离职后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1)看贿赂行为是否存在。
当事人是否存在贿赂行为,以及哪些行为被定义为贿赂,是构成贿赂罪的前提。贿赂行为是指以财物、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官员索取利益的行为,不仅仅是以现金的形式,也可以是以物质财富、特殊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果没有贿赂行为,就不能成立贿赂罪,因此,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需要重点质疑贿赂行为是否存在。需要强调的是,行贿行为不仅仅是给予官员财物,也包括给予官员利益,官员收受财物或者利益,也可以构成贿赂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案件中的确切情况,充分讨论行贿行为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的话,就无法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就可以获得无罪释放。
(2)看被告人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人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比如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入不正当利益范畴。但毕竟还是有一些人送钱目的是被索要,而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
(3)看犯罪性质,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人的行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看贿赂行为是否有损公共利益。
行贿构成犯罪,是因为它有损公共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构成贿赂罪之前,必须证明贿赂行为是否有损公共利益。贿赂行为是否有损公共利益,必须从行贿行为的客观情况出发,即行贿行为是否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当事人所犯的贿赂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不能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释放。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贿赂行为不仅仅是损害公共利益,还包括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比如当事人向官员行贿,让官员为其特殊服务,使其他人受到损失,也构成贿赂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确切情况进行推演和分析,以证明贿赂行为是否有损公共利益。
(4)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人,注意有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况。
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看当事人是否有故意。
构成贿赂罪,还必须证明当事人有故意构成贿赂行为。故意的定义是,当事人有一定的目的,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仍然坚持构成犯罪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需要在案件中推演出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构成贿赂行为,如果没有故意,就不能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释放。此外,当事人有故意构成贿赂行为,也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没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就不能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释放。
(6)看当事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构成贿赂罪,还必须证明当事人构成其他犯罪,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如果当事人没有构成其他犯罪,就不能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释放。此外,在构成贿赂罪的前提下,当事人的行为还需要判断是否为故意构成贿赂行为,如果不是故意构成贿赂行为,就不能构成贿赂罪,当事人可以获得无罪释放。
(1)被告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贪污贿赂犯罪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涉嫌的犯罪。一般来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远远宽于受贿罪,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2)被告人担任的职务及其职权范围。
如果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
(3)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分析这一点时既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份,又要考虑到其职务、分管职责等行政性的因素。
(4)被告人是否索贿、受贿方式及索贿的次数。
一般来说,生活中受贿的方式多种多样,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方式简单来说可以大概分为索贿型、事后受贿、斡旋受贿、商业受贿等等。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受贿方式:比如交易、收受干股、假投资、假手赌博等;以安排工作为名,不实际参加工作而单纯领取薪酬。不论是哪一种方式,其目的都是把职务行为进行了交易。比如在索贿型受贿过程中只要行为人提出索贿就已经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收到相应的财物,更不要求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索贿的情况下一般要从重处罚。这里仅仅以索贿为例,简而言之就是辩护律师在接触到一个受贿罪的刑事案件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受贿方式,因为这有可能使得一些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5)被告人的受贿金额及用途;‘
虽然在索贿的情况下不要求受贿金额,但一般来说都会影响案件的量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明知财物的价值而索取或者收受的,按照事后鉴定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而如果收受的是违禁品等,则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来处罚。另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所获得的孳息等不能算作受贿数额。除此之外,法院有时候会考虑被告人受贿钱财后,该笔钱财的用途,是用来享乐还是投资,还是原封未动及时上缴,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对受贿罪的量刑。
(6)被告人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
虽然不论谋求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是在量刑时,法院则会适当考虑谋取利益是否给他人或者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则在一定程度上性质会更恶劣一些。
(7)被告人是否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被告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程度的不同,在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和决定就会不同。若被告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法院可能会对被告加重法定刑。
(8)指控证据是否属于瑕疵证据或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是否得到补证或合理说明,非法证据是否排除;
(9)被告人是否因受贿给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0)被告人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法院的量刑规定来看,如果有上述情节的,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实际判处的刑期。
行贿、受贿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打击的重点,随着《刑法》的修订与完善,惩治行贿受贿犯罪的法网也愈发严密。精准界定行贿、受贿,正确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法院判决实现法理情的统一,保证犯罪人罚当其罪而言尤为十分重要。律师办案应从实际情况入手,透过表面问题看到内在本质,剖析案件中所蕴含的法律依据,结合法院相关判决进行分析。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确切情况进行推演和分析,以证明贿赂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罪。当质疑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贿赂行为是否有损公共利益、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构成贿赂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都达到辩护目的时,当事人才能最终获得无罪释放。环环相扣,步步细致才是分析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关推荐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三六常识 鲁ICP备202202155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