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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为职工出具失业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领取自己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迟迟不为劳动者出具失业证明,导致劳动者本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如果可以,又应该如何赔偿呢?
【案情介绍】
张某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签合同,也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致使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多次催促让公司转移档案,办理失业登记。该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他到该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小编评析】
用人单位为职工出具失业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用人单位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了张某的损失。
《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即张某在失业的10个月里,可领取到失业保险金,而他却因为单位未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进行失业登记,所以没领到本该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因此,该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这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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