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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和制度是相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而言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需要进行的环保手续。
2015年12月10日,原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以下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或未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光电、铁路、学位、袋口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渐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野金、石华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未落实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该规定表明,对于需要进行后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是较大的项目或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持续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对于未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现行规定中没有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只需责令改正即可。
后评价与重新评价不同,表现在目的、解决措施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后评价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而重新评价则是根据变化的客观情况重新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后评价解决的是环境文件与实际生产经营之间的差异,而重新评价则是针对相关情况的变化,重新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问题。
后评价与重新评价的承担法律责任不同。如果需要重新评价而未进行,则视为未进行评价,应按照未进行评价的情况进行处罚。对于未进行后评价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两者的义务不同,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宝来水黄发自二零零五年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该决定指出,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开始投入生产的铁选项目,其生产规模、原材料和产品公益治理设备以及经过审批和验收的环保审批手续均符合相关要求。但是,该公司在实际生产中出现了变化,没有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接下来,我们将讲述一个案例。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如果违反了该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水利、光电、港口、铁路、液晶石化和化工等行业,一般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营后三至五年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最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对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零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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