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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一般判实刑还是缓刑(人民法院关于涉嫌单位行贿罪裁判观点归纳)

756人浏览   2024-04-15 22:40:37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冲击良好的营商环境。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在认定时,往往面临争议。分析、研究近年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裁判观点和思路,以利于德和衡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更加针对性地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意见和建议,实现企业的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01深圳亚X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深圳亚X公司需要厂房作为研发基地,总经理田某经卢某军介绍,从深圳市高新区建设开发公司租得厂房,为此亚X公司需要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好处费给高新区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姜某彬。亚X公司通过卢某军送给姜某彬好处费人民币358880元。

【裁判观点】原审被告单位亚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上诉人田某无罪、原审被告单位深圳亚X公司无罪。

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02华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3年年初,被告单位华某公司为获取2012年度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先后由被告人罗品某、罗立某分别向被告人彭某、何某行贿人民币120000元、12000元。

【裁判观点】上诉人华某公司及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均上诉称未以单位名义向彭某行贿人民币120000元,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彭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收受华某公司贿赂120000元不属实。经查,原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罗某等人的供述以及彭某的“陈述”予以证明。但彭某在“两规”期间的交代在进入侦查阶段后未经转换,其“陈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罗某2等人的供述不具备关联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仅有罗立某、罗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证明。罗立某、罗学某进入审判阶段后均以在侦查机关受到疲劳审讯为由否认此前供述,且罗学某所供内容源于“听罗品某、罗立某说”,属传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以罗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传闻证据罗学某的供述,不足以认定上述事实。从证据角度,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案号:(2016)鄂01刑终838号


03甘肃冠合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龙强任甘肃冠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拉近与时任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兼兰州国际港务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严志坚的关系。2017年二次向严志坚行贿4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严志坚告知龙强联运物流园项目一标段让龙强实施,后龙强挂靠北京城建公司参与投标,在严志坚的帮助下北京城建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龙强为感谢严志坚在承揽项目中的帮助,并为了以后在工程承揽等方面得到严志坚更多照顾,先后四次向严志坚行贿50万元人民币,共计行贿人民币54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甘肃冠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龙强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人龙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结合行贿金额相对较小,事后分包土方工程以及实际组织施工等情节,对被告人龙强可以犯罪情节轻微认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21)甘0191刑初22号


04甘肃宏达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4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甘肃宏达公司向张万福、张某1、戴某分别行贿190万元、125万元、10万元,合计325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5万元,被告人魏某1作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向张万福行贿19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魏某1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留置期间有立功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危害后果、犯罪性质和情节,对被告单位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1可以犯罪情节轻微认定,均可免于刑事处罚。

案号:(2019)甘0921刑初28号


05甘肃辉煌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尚某为其实际控制的甘肃辉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揽、结算白银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治理水源工程(二期)四标段项目时获取帮助和关照,送给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万某存有5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送给时任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局长的韦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5月,万某将19万元退还给被告人尚某。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甘肃辉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尚某身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当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尚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可判处缓刑。

案号:(2021)甘0402刑初144号


06格尔木君宇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邢元军系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8年邢元军请托时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某为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盐湖公司项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在王某的帮助下,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挂靠方式先后从盐湖公司处承揽到多个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邢元军先后四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邢元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邢元军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邢元军均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且被告单位与被告人邢元军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邢元军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被告人邢元军依法宣告缓刑。

案号:(2022)青0222刑初50号


07广东科锐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广东科锐公司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得到时任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茂名市公路局局长林某和时任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的帮助,通过被告人蔡业茂给予林某、吴某2人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科锐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蔡业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蔡业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科锐公司的辩护人关于对科锐公司免予判处罚金的辩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蔡业茂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在当地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号:(2021)粤0983刑初198号


08广西益嘉禾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李某与黄嘉棣共同出资成立广西益嘉禾公司,被告人何志娟担任总经理。2016年下半年,南宁市上林县振林投资发展公司对上林县西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外进行招投标。在项目招投标之前,被告人何志娟按李某授意与时任振林公司董事长梁某3就参与项目招投标进行联系,并送给梁某3价值5万元的加油卡等财物。2016年12月22日,南宁市上林县下水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投标结果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在中标候选人第一位,区二建公司排在第二位。李某在得知评标结果后,将梁某3约至广西益嘉禾公司进行面谈,要求梁某3改变评标结果,并承诺给予梁某3500万元好处费。梁某3答应后,李某安排何志娟具体负责给予梁某3500万元好处费事宜。2017年1月初,何志娟从筹措500万元后,分两次送给了梁某3委托的收款人黄某。梁某3收取500万元好处费后,通过查找国基公司投标文件瑕疵的方式废除了该公司中标资格,让区二建公司顺利中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娟作为广西益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何志娟不是该单位的主管人员,不具备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不应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意见,及涉案500万元不是用于行贿,梁某3有索贿可能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而鉴于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辩护人提出的对何志娟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志娟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案号:(2020)桂0103刑初313号


09湖北徽盟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栾某与原湖北省南漳县县长、县委书记黄某系郎舅关系,黄某是栾某的姐夫。黄某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南漳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10月至2016年7月任南漳县委书记。湖北徽盟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海权为加快推进该公司在南漳县项目,2013年6、7月份找到栾某,请栾某做时任南漳县委书记的黄某的工作,推进项目

进度,栾某答应帮忙,二人约定等项目落地开业后,江海权送给栾某300万元现金。随后江海权给栾某人民币50万元,10月9日江海权又给栾某人民币100万元,要求尽快推进项目并保证项目建设用地价格确定为每亩17万元。栾某接受江海权的请托后找到黄某,让黄某对万家建材商城项目给予关照。10月12日、11月7日,黄某两次召开县委扩大会,对万家建材商城项目在土地上给予优惠,并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后该项目因其他原因停工,剩余150万元至案发尚未给付。

【裁判观点】被告人江海权在担任被告单位湖北徽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湖北徽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江海权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湖北徽盟投资有限公司、江海权部分行贿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江海权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江海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案号:(2021)鄂0607刑初388号


10云南檀文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姜良军作为原云南檀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利益,先后向原云南艺术学院党委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袁斌行贿人民币共计363万元和5万欧元。在此期间,袁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姜良军以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云南艺术学院呈贡新校区综合服务楼工程、以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云南艺术学院呈贡新校区公共教学楼工程、音乐学院教学楼工程。

【裁判观点】原云南檀文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该公司已被注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良军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姜良军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可对姜良军宣告缓刑。

案号:(2021)云0324刑初490号


11兰州创意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兰州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智为感谢原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收购重组原兰州恒孚油泵油嘴厂中给予其帮助,并进一步拿到兰州创意园总部基地项目建设用地,于2010年12月14日安排公司撖某将100万元通过其账户转入牛某岳父刘志伦账户。2011年4月2日,牛某主持召开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了关于兰州创意园等经济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的报告,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兰州创意园取得兰州市出让的GG12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查明,被告人张学智为了公司利益,在2009年5、6月份牛某出国考察之际,送给牛某5000美金;2010年以来,张学智分四次向牛某送面值5000元的百盛购物卡4张,4张百盛购物卡资金为张学智个人资金。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学智是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单位行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张学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及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张学智犯罪情节

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案号:(2019)甘1121刑初147号


12武汉志诚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智与他人共同成立武汉志诚运经贸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为感谢郭某对公司上述业务方面给予的关照,被告人刘智伙同他人于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间,先后3次向郭某行贿黄金金条共计900克。经鉴定,上述金条价值人民币257100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刘智作为武汉志诚运经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代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妨害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够成单位行贿罪。刘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

案号:(2021)鄂0107刑初377号


13洛阳河洛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2年期间,何付舟作为被告单位洛阳河洛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嵩县常务副县长周某搞好关系,并寻求周某在其开发的鹤鸣小区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分别在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周某1.5万元现金;2012年7、8月份,以购买相机的名义再次送给周某5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何付舟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与时任嵩县纪委书记郭某搞好关系,并寻求郭某在其公司开发的世纪名邸小区上给予协调帮助,何付舟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5年春节前,何付舟为了谋求时任涧西区区长郭某以后为其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以过年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3万元现金;2018年,被告人何付舟为了与时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郭某搞好关系,安排洛阳河洛公司出资,为郭某位于世纪华阳小区的房子进行装修并送其一套红木家具。该房屋装修款为50万元,红木家具为15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何付舟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7.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何付舟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付舟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号:(2021)豫0304刑初81号


14普宁市xx镇xx村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8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马辉鸿先后在任普宁市xx镇xx村村委会主任、经联社主任和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联社主任期间,该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普宁市水务局申请水库移民工程项目补助资金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取得补助资金后,从中支取资金共计80万元用于行贿。

【裁判观点】被告人马辉鸿在任普宁市xx镇xx村委会主任期间,其以单位的名义为普宁市xx镇xx村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80万元,情节严重,马辉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马辉鸿在普宁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在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单位行贿的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辉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号:(2021)粤5281刑初702号


15某某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吕某和同乡蒋某某经考察认为敦煌市XX镇土地具备开发条件,遂协议共同注册成立“某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为获得时任敦煌市委书记詹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在敦煌宾馆向詹某某行贿50万元。在取得XX镇土地开发权后为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吕某又向詹某某行贿60万元。2018年7月,在开发建设的“江南小镇”住宅楼一期工程封顶后,为尽快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吕某再次来到敦煌驻兰州办事处詹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詹12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项目开发建设和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作为该单位监事和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并实施了行贿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案号:(2021)甘1022刑初219号


16青海嘉通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青海嘉通公司因开发“嘉通小区”向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申请贷款,由于被告单位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被告人宋科找时任建行青海分行行长郭某帮忙,在郭某的帮助下,被告单位顺利贷款1.5亿元。为表示感谢,被告人宋科以投资入股为名,安排其实际控制的青海润博公司工作人员将200万元转入郭某女儿郭青华名下的君信英华教育公司,郭某对此知情并予以接受。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宋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按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科系被调查人员带至办案点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向郭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被告单位亦因此不构成自首。

案号:(2021)青0102刑初184号


17青海茂祥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聂晓岗为被告单位茂祥公司获得青海省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借款、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给予时任XX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某1、副总经理牛某财物共计306.6709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聂晓岗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聂晓岗归案后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聂晓岗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聂晓岗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聂晓岗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案号:(2021)青0104刑初290号


18青海省建工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青海省建工公司在开发盐湖小区项目申请贷款时额度受限,经时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某的帮助,顺利获得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1.1亿元贷款。为表示对郭某的感谢,2013年,被告人曾克剑从其掌控的汇通公司内部账户支付了郭某在锦绣江南认购的两套团购房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上述两套房屋的团购房款共计71.27142万元。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曾克剑为感谢郭某在贷款融资等事宜上提供的帮助和今后公司其他银行业务上的需要,在深圳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郭某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5395万元。上述二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1092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及美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克剑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针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克剑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以曾克剑涉嫌行贿罪立案,2020年7月28日曾克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系坦白。曾克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1)青0103刑初211号


19庆阳金桥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9年间,时任被告单位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耿娜,在该单位实施庆阳军分区旧营区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等手续时,为谋求时任庆阳市副市长黄继宗帮忙,先后多次以公司名义送给黄继宗及利益关系人302万元以及价值3万元的加油卡。

【裁判观点】被告人耿娜及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除了2019年7月行贿1万元现金的事实外,耿娜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耿娜的处罚应按照修正之前的刑法确定刑罚。耿娜在黄继宗为岳母办理丧事期间送去1万元,与之前送钱物的目的均是为了金桥公司利益和继续与黄继宗保持良好关系,上述财物数额应累计计算,均属于单位行贿的犯罪数额。鉴于耿娜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明显,从案件发生的背景、行贿的原因和动机等方面看,金桥公司存在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不得已行贿的特殊性,综合上述情节及诸多量刑情节,对被告单位金桥公司和被告人耿娜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耿娜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1)甘0191刑初148号


20陕西科达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2年,被告单位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地产项目中遇到资金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吉奎为使银行贷款尽快获批,请托时任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郭某帮忙,后通过郭某安排,被告人郑吉奎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2013年6月,郑吉奎为感谢郭某在贷款审批上提供的帮助,将陕西科达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送给郭某。经鉴定:该套房屋价格为232.94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吉奎主动退缴,郭某担心事情败露于2017年7月转入陕西科达公司账户房款158.84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郑吉奎、被告单位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一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吉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1)青0103刑初207号


21上海南洋公司等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3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南洋电材有限公司、上海新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使上述公司在拿取土地、日常经营中获得帮助,以优惠转让土地、投资回报等方式向时任松江区九亭镇镇长、党委书记、洞泾镇党委书记的陈雪华行贿共计人民币1412198.01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顾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南洋电材有限公司、上海新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上海南洋电材有限公司、上海新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南洋电材有限公司、上海新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对顾某某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2)沪0117刑初305号


22韶关凯源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剑凯作为被告单位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该公司承接韶关市浈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业主单位的电力线路工程的过程中,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求帮助,先后三次向原韶关市浈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主任廖某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先后三次向原韶关市浈江区副区长杨某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韶关市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被告人黄剑凯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剑凯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1)粤0204刑初204号


23苏州洲林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20年,被告单位苏州洲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直接指定其公司承接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澄阳街道拆房工程的不正当利益,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周孝勇决定,向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澄阳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朱某行贿,数额合计人民币99.52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苏州洲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孝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周孝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洲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孝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周孝勇的悔罪、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周孝勇可宣告缓刑。

案号:(2020)苏0507刑初472号


24武汉红人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武汉红人实业公司下属武汉市中联公司参与竞拍米粮村地块过程中,为获取竞争优势由被告人黄辉经手或指使他人给予时任汉阳区区长、区委书记徐洪兰,时任汉阳区永丰街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宋明干,永丰街办事处干部罗代炽、彭明桥、余洪宝,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副主任李全春、副部长罗军等多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黄辉作为被告单位武汉红人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黄辉、武汉红人集团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辉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黄辉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而使其公司非法获利3.479803亿元,对该非法获利应予追缴。

案号:(2021)鄂0281刑初792号


25西宁漓江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8年被告单位西宁漓江公司在开发可可西里俱乐部综合楼项目时,向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申请贷款1亿元未获批准,公司法人李大为便请托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某帮忙,后经郭某安排,漓江公司获得建行城中支行共计9000万元的贷款;2011年6月李大为又通过郭某帮忙,顺利承揽到建行营业网点装修项目。为表示对郭某的感谢,2015年被告人李大为将漓江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送给郭某,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126.1054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大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价值126.1054万元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大为到案后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有误,应予更正。经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19日即对李大为以涉嫌犯行贿罪作出立案决定,同年7月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如实供述了给郭某行贿一套房屋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李大为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案号:(2021)青0103刑初208号



26西宁公共交通广告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西宁公共交通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文,请托X州委原常委、X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梁某在西宁市公共交通广告公司项目承揽、协调经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向梁某输送9万元现金、3根金条、5000美元以及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1张,合计人民币122.11525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西宁市公共交通广告公司、被告人李喜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喜文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喜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退缴涉案赃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喜文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喜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喜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号:(2021)青0104刑初141号


27甘肃陇宇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甘肃陇宇公司于1999年4月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克温。2003年至2012年期间,甘肃陇宇公司先后以该公司及兰州天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兴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河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承揽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多个工程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温为感谢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某(另案处理)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向该公司提供的帮助,多次向杨某行贿人民币共计652万元,杨某全部予以收受。

【裁判观点】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克温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即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某行贿共计652万元,其行为已均构成单位行贿罪。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日注册成立,于2012年11月5日注销,故对甘肃陇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追责。被告人徐克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

案号:(2021)甘0104刑初214号


28怡和祥云公司等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怡和科技公司、被告单位怡和数据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安排被告人谢小江向时任青海省粮食局局长顾艳华、时任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闵建平、时任青海省粮食局粮食信息智能化领导小组技术组组长郭亚辉、时任粮食信息智能化领导小组技术组成员但启淮行贿人民币及美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702569.39元。其中,怡和科技公司行贿共计133.614082万元,怡和数据公司行贿共计36.642857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怡和祥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谢小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3.61408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怡和祥云(北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谢小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6.64285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谢小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小江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谢小江向青海省粮食局原局长顾艳华行贿后,电话传唤谢小江接受调查,谢小江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并不属于犯罪事实未被掌握或未受到调查谈话就主动投案的情形,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谢小江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号:(2022)青0103刑初181号


29云南金叶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8年间,李镇明作为云南金叶包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拉拢和感谢时任云南省烟草公司党委书记、经理王跃武为公司提供的帮助和支持,并继续承揽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烤烟套箱业务,保持和增大业务量,使公司长期获益,分10次送给王跃武现金共计47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云南金叶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镇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镇明在接到办案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李镇明具有立功情节,本院认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认定自首的条件之一,对李镇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已认定自首,故对该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立功。

案号:(2022)云2322刑初930

重庆鲲鹏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简介】2013年下半年,重庆市太山片区安置房工程三标段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企业必须为两江新区项目库中的企业,被告人胡承果的重庆鲲鹏公司不符合投标条件,于是胡承果找到时任湖南建工集团华西局局长陈某,提出借用湖南建工公司资质竞标上述项目,并表示以后会感谢陈某,陈某予以答应。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胡承果利用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资质中标,中标金额3.2亿元。2014年8月18日,陈某代表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华西局与被告人胡承果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将太山片区安置房项目承包给胡承果施工。为感谢陈某的帮助,在重庆一茶楼,被告人胡承果向陈某送100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重庆鲲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承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胡承果主动到案后至判决之前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胡承果不应判处罚金刑。

案号:(2018)湘0991刑初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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