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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⑴ 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教育部 1997 年颁
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⑵ 各地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
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
⑶ 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
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⑷ 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教学[1999]2 号和人事部人办发[1999]11 号文件规定,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
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
择。”
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
有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
位。各市地、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
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指令性安置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
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3、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⑴ 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
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
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
可调整就业单位。
⑵ 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
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运等
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
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
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⑶ 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道证》上
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
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⑷ 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
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
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
户籍关系的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⑸ 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
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
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⑹ 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
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高职”
字样。
4、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
业和区域限制。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
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⑴ 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⑵ 师范类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应经接收地教育局
签章,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
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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