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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2月14日,被告许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因占道行驶,与对向由原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治愈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另因被告许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44497.5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另查明,原告系农村居民,但从201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浙江省温州市连续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有父母及子女四人需要抚养,四人均居住在江西省武宁县农村地区。审理中,双方就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发生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抚养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抚养义务人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而定,被抚养人均居住在江西省武宁县农村地区,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江西省农村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抚养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抚养人的劳动收入高低决定了其支出抚养费的多少。抚养人因事故受伤致残,导致劳动收入减少,从而造成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减少,故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填平损失。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抚养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何种标准计算。要是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假设被扶养人生活在美国,如果按照美国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该法条中“根据被扶养人”的用语,明确指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准是扶养人而非被扶养人,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状况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本案中,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属于城镇范围,其伤残赔偿金可适用浙江省城镇标准。同理,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亦可适用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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