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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用途、期限、受托支付、资金需求测算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关于小微企业
与老管理办法比,本次办法一个最显著的创新在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更灵活的政策。
办法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这对小微企业尽职调查流程进行了优化,为线上融资产品的推广提供了政策支持,提升了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办法还规定,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这对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测算放宽了要求。
2.关于受托支付
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受托支付金额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在实践中执行。
办法还规定,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虽然新办法依然坚持了受托支付的要求,但对支付流程管控有所放松,为紧急用款需求提供了操作空间。
3.关于贷款期限
新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而老办法对贷款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填补了老办法对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为五年期流贷的投放提供了依据。
4.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
办法规定,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新办法依然保留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部分,测算公式基本无变化,但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5.关于用途
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投资两项用途限制,这两项在以往实务中也属于违规范围,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完善了制度规定。
6.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对于此类非银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有可能会更严格。另外,办法对一些固贷与流贷的使用界限进行了模糊处理,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更多的灵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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