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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法吗有法律效力吗(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转包行为该如何定义,法律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100人浏览   2024-10-20 08:31:22

虽然《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但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层出不穷,更甚者层层转分包、多手转分包。那么什么才叫非法转包行为呢?

对于转包行为的定义,《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综上,转包分为两种: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那么由此就衍生出,一、若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给自己的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构成转包呢?答案是不构成,转包必须是转包给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个体,承包单位的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承包单位本身,故而不构成;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只将其中的分部分项或一部分工程转给他人是否构成转包呢,答案依然是不构成,此种情形构成的是分包,转包的本质属性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既然转包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在承包单位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转包行为就合法有效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转包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行为,即使经过发包人同意,该行为仍然无效。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是纷繁复杂的,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时通常哪些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转包行为呢?

如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以后,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或未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对施工过程进行组织管理,或者虽然以自身的名义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上与承包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承包单位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包。

再如,实践当中,很多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分包本身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劳务分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都由劳务公司采购或租赁的话,那实际就是以劳务分包形式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也可以被认定为转包。

又或者实践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与承包单位合作、联营、个人内部承包等形式,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都可能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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