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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进一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进行细化,该条例于2011年和2016年进行两次修订。
1、关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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