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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身影不断出现在农村土地调查、土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多个关键领域之中,为农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然而,作为农村的决策者他们的权利是巨大的,有些工作人员没有经得起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非法转让、侵占耕地等违法操作,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了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为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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