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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止和中断怎么理解

100人浏览   2024-10-09 09:02:51


一、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我们从字面意思将之理解为时效“中间断掉”,断掉之后,再重新计算。比如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争议,那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在此期间,该劳动者于2019年4月15日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有证据证明),单位于2019年4月20日答复劳动者不能满足其主张,那么劳动者该主张权利的行为即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单位答复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变为2019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综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产生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或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及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通过第三方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及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欲通过第一种方式产生时效中断效力的,要注意生成和留存证据,以证明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1.与义务人协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协商过程中,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中断后的时效重新起算点: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从不同意协商之日起或满5日起重新计算时效;二是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从不同意继续协商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三是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从约定的协商期限届满起重新计算时效;四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4.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5.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种情形,义务人同意履行,即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比如义务人答应在某某时期还债。同时,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此种情形下,作为权利人而言,也要注意生成和留存相关证据。

第三种情形,通过第三方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主要包括: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通过上述方式的,时效从权利人作出相关行为时中断,从相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时效。例如,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外,关于时效中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5.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法律法规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发〔2006〕6号)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二、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我们可以从字面意思将之理解为时效“中间停止”,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至于怎么个继续计算法,在民法总则施行(2017年10月1日)前,是剩多少算多少,比如在时效期间届满前三个月,发生了时效中止的事由,那么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个月;在民法总则施行(2017年10月1日)后,则统一再给六个月,比如在时效期间届满的前一天,发生时效中止事由,那么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经过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如发生了天灾、战争等;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在此要特别提醒的是,只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存在时效中止的事由,才能产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法律法规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发〔2006〕6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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