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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万,女,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文盲,无业。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XX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XX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XX日取保候审。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万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XX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万和其丈夫即被害人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万在租住的门面房内煮饭时,产生和孙某某一起轻生的念头,遂将之前购买的鼠药取来放到自己和孙某某的稀饭碗里,孙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万一同将放了鼠药的稀饭食用完后,两人均出现呕吐现象,孙某某询问陈某万后,陈某万告知孙某某投放鼠药的事实,孙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后卫生院急救人员将二人送医救治,经治疗后二人均脱险。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万和孙某某的呕吐物中均含有毒鼠强成分。
被告人陈某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结婚证复印件、医院病历、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敖某某、秦某华、谭某某、秦某全、陈某某、何某某、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万系犯罪未遂,具有如实供述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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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Kill crime)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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