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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由成本法转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100人浏览   2024-09-12 10:02:35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大家一定不陌生,会计准则给出的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具体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确认条件的(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按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在后续计量的过程中,计量模式可以改变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呢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成本法可以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而且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两个问题的选择。第一,公允价值根据什么来确定?第二,确定公允价值后,需要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追溯调整?

我国目前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一般由三种:专业评估方法确定;参考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第三方调查报告分析确定。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优缺点,在上市公司中也可找出其对应的应用者,这个需要企业去决定最终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假设选用评估方法确定,除了需要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在转化日的公允价值,是否需要评估比较期间报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呢?会计准则要求按照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也就意味着相当于从一开始就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那比较期间报表日公允价值就应该取得,对应也需要有一份那个时点的评估报告,你觉得呢?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遇到过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欢迎伙伴们分享自己的经历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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