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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附录B.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B.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 综合说明
1.1 项目简况
1.1.1 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 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 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4.1.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
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4.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 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 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3.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来水土流失得到治理;2 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3 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4 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的规定】
1.6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 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 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第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 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
2.3 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批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4.2.1 4 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
2.4 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
【4.2.1 5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
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4.2.1 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工程投资、工期安排、拆迁或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或迁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安置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6 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 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 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 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 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 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6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3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 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 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
4.3 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 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 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相关要求。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8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下游和对工程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
【4.5.9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2 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
4.5 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 水土保持措施
5.1 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 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5.3 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5.4 施工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4.6.15条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6 水土保持监测
6.1 范围和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4.7.3条的规定编制。
【4.7.2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7.3 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各类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6.2 内容和方法
根据标准第4.7.4条~第4.7.6条的规定编制。
6.3 点位布设
根据标准第4.7.7条的规定编制。
【4.7.7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长度超过100km的监测区每100km宜增加2个监测点】
6.4 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4.7.8条和第4.7.9条的规定编制。
【4.7.8 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施和设备。】
【4.7.9 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
7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7.1 投资估算
7.1.1 编制原则及依据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2 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3 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7.1.2 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 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2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
3 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4 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7.2 效益分析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8 水土保持管理
8.1 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
8.2 后续设计
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8.3 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8.4 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8.5 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8.6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附表:
1 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
2 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
3 单价分析表
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支撑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 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
3 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 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
5 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6 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
说明:
1 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
2 附图可单独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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