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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年休假天 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累计的是“工龄”,而非“司龄”,而且,既然是累计,中间是可以间断的。
比如: 律豆汤在A公司工作了10年,然后休息了1年,又到B公司工作了2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0+2=12年,他在B公司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2年确定。
二、特殊情形比例折算
特殊情是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全年的,主要针对两类员工:企业的新进员工和离职员工。
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律豆汤大学毕业后在2008年7月14日进入B公司,工作6个月后,2009年1月15日又跳槽到C公司,中间没有间断,2009年7月14日,甲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为:170天(2009年7月14日-2009年12月31日)÷365天×5天≈2.33天,故其2009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新进员工,如果尚未满足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的,则该员工并不是根据入职时间来确定当年度在本单位的剩余天数,而是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时间点作为起始时间,计算在本单位当年度的剩余天数。 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扣回。
三、年休假工资数额
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体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体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年体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即职工的日工资收入,为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再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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