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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主持召开部务会,传达学习中央有关精神,研究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会议强调,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和收费。要汲取今年以来事故的教训,排查消除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杜绝重特大事故,避免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
“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引人瞩目,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以“限高”为借口,人为设置不合理限高标准的事例众多,因不合理限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实上,按国家标准设计道路,限高门等设施本没有存在的空间,因为并没有相应的明确法律依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仅规定,在需要限高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限高标志,却并未授权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高门之类的强制限高设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限高门等设施随处可见,不仅使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有的甚至还“卡住”消防车。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城市机动车道路设计的最小净空应为4.5米。《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也规定,机动车道路应保证4.5米最小净空,如果因矮桥或隧道等必须限高,至少应该保证同一条路限高一致。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4.5米净空难以保证,同一条道路经过的桥梁隧道限高一致也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由此导致的“限高夺命”事故频发。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防火通道的净高不得少于4米。但不少机构或单位设置的限高门高度根本不达标。消防车、救护车因限高而耽误救火、抢救病人的事例时有所闻。
设置众多“限高门”或“限高杆”,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此次交通运输部称“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令人欣慰。希望各地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本次会议精神以及上述“指导意见”,尽早清理辖区内不合理限高设施,还道路交通应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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